24小時以上喔 受理失蹤、行方不明人口報案與撤銷查尋流程

步驟一:
(一)、繳交最近相片二張。
(二)、戶口名簿。
步驟二:
(一)、轄區派出所受理。
(二)、填具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
步驟三:將受理表傳真至總局勤務中心輸入電腦。
步驟四: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乙件送分局四組。
步驟五:轉轄區分局及戶政事務所。

警察網路當家人走失時,您應儘速向當地警察局報案。
< 請您務必牢記:『一旦家人走失、立即報警』。

●在此提醒您-當您在向警察局或各單位尋求協尋時,您務必提供詳盡而完整的資料。【如走失時的穿著、髮型、血型、年紀、性別、身高、有無明顯特徵等。以 及附上清晰可辨之照片,以利協尋工作之進行。】 失蹤協尋方法透過警政署失蹤協尋中心協尋系統 http://www.npa.gov.tw/nk/index.htm1 家人走失時,您可以儘速與報案中心聯絡。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民眾報案中心(03)339-1611 家屬可自行進行之協尋管道家人走失的24小時內,因走失者的行程不致太遠,且衣著及身上所攜帶物 件、特徵、髮型均易辨識,是尋獲的最佳時機。

此時您可透過:
1.廣播媒體:警察廣播電台(02)2388-0066。
2.有線電視台:透過當地區域性的有線電視台,請求協助。
3.警察局、醫院:當地各醫院急診、警察局、分駐派出所詢問,或提供照片以供辨識。
建檔日期:2008-03-24 12:48:57 文件出處:參閱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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