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法律知識 (97)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一、你所說的情況當然是構成偽造文書,只是在論罪上可能不是判處偽造文書罪。詳言之,「偽造他人簽名」這個行為同時觸犯以下條款- (一)偽造署押罪(刑法217條)(二)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刑法214條)(如果警察當時已盡相當查證義務,仍無法辨別是冒名) (三)詐欺得利罪(刑法339條第2項)(偽造他人簽名當然目的就是要逃避罰鍰,當然是不法利益) 以上三者必須從一重處斷(刑法55條),論以「詐欺得利罪」至於謊報身份證字號,與偽造他人簽名,性質上應被認定為是,基於同一詐欺得利目的所為之「必然相連行為」(意思就是,演戲演全套@@),無需另行評價犯罪。這部分跟「連續犯」不同,連續犯雖亦基於同一連續犯意,但行為上則屬於「非必然相連行為」,基本上是可以避免的,所以連續犯的罪質比較重,要各行為分別評價,然後合併於同一罪名並加重其刑至1/2。 二、詐欺得利罪,法定刑為伍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三、建議在收到罰單之後,於時限內提出不在場證明,向交通隊提出異議,以撤銷罰單。
建檔日期:2008-03-24 12:48:57 文件出處:參閱相關法條

 


sanligo33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若我屋外裝ㄌ監視器,監視器ㄉ範圍一定會包含ㄌ鄰居ㄉ進出,鄰居若覺不自在,他是否有權要求我拆除,或告我妨礙自由或妨礙秘密....等等嗎? 若鏡頭對準了特定ㄧ戶有觸法嗎? 對於裝設監視器有相關法令規範嗎? 屋外裝設監視器,監視的範圍屬於公共場所,不至於涉及到妨害他人的隱私!如果照你這樣說的話,十字路口那些監視器不也拍到我每天上下班的樣子了嗎 ? 怕麻煩,你可裝隱藏式攝影機,彩色加紅外線也差沒多少錢阿 ~ 基本上裝監視器是ok拉 ! 不過如果鏡頭對準了特定ㄧ戶,你會被告的,會吃上官司而且一定輸。
建檔日期:2008-03-24 12:48:57 文件出處:參閱相關法條

sanligo33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現在的我很徬徨..... 我五年前結婚生了個男孩..後來因為個性環境等種種原因離了婚..但在半年後我又因小孩子前夫家顧不來而回去和他同居...再這段期間我懷孕了也生了一個女孩是非婚生子女...那時為了怕孩子父親欄空白於是讓前夫家辦理領養手續戶口也在他那裡也跟著他姓..現在孩子也三歲了..我也沒再辦結婚手續... 因為前夫近年來有酗酒的習慣經常發生暴力事件(村里鄰居都知道)也有憂鬱症..加上他也經常趕我出去...如果不是想陪伴孩子也會想要這種沒保障的關係和忍受精神上的痛苦..我今天是離開那裡了~~但是他不准我看小孩子不准和孩子有任何牽連... 我想知道我這種情況是不是有辦法為自己爭取到小女兒的監護權..還是爭取到兩個寶貝的探視權....我該怎麼做???請幫幫我....因為他老是拿孩子是他的戶口在他那裡來壓我.....甚至跟我說就算上法院也沒用....我有機會嗎??? 請幫幫我... 如果妳有份正常的工作及收入如果妳能證明妳前夫酗酒,小孩子歸他監護會對小孩子的成長及心智造成不良影響.......... 妳可以向法院訴請改定監護人,如果妳的經濟情況無法扶養小孩也可以向法院訴請探視子女。 他不讓妳看是犯法的,可以去法院可免費咨詢(服務台) 有酗酒習慣者,一般被認為不適合照顧小朋友 如果妳有穩定的工作,贏的機會蠻大加油如果監護權在妳這,他要給小朋友生活費教育費,否則妳可以告他遺棄罪。
建檔日期:2008-03-24 12:48:57 文件出處:參閱相關法條

sanligo33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孩子92年出生至今,都在母親娘家撫養長大,孩子出生快一年才辦喜宴,到現在遲遲未登記戶口,和孩子的爸爸未同居,,他是軍官,已談妥要簽離婚證書,現在問題在於孩子,如果母親要孩子的撫養權與監護權還可以要贍養費嗎? 一般離婚只會討論小孩的監護權,法律上並沒有所謂的〞撫養權〞。法律上有關離婚的部份,有小孩監護權、財產分配、子女生活費、贍養費等等,其實無論監護權歸屬誰,另一方對小孩仍有撫養的義務,所以就算監護權在男方,男方一樣可以要求女方分攤小孩的養育費用,並不是監護權歸誰,小孩就是誰來養,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也可以要求探視小孩,這在法律上稱為〞親權〞,不要以為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注明不準另一方來探視小孩,這違反〞親權〞,寫了也是不合法的,除非是家暴,有申請禁止令,才能禁止另一方來探望小孩。一般離婚也不是都可以要求贍養費的,除非另一方有過失,判決離婚,可以要求有過失的一方付給無過失的一方贍養費,再不然協議離婚的話,除非一方很有錢,同意給贍養費,否則也不見得離婚都可以要到贍養費的。給不給贍養費跟小孩監護權無關,看不出來小孩的父親有沒有過失,所以只要男的願意給,就可以列在離婚協議書內,但我勸你要就一次要一大筆,千萬不要每月付,因為離婚以後還要去要錢真的很煩,講話都多餘還要為錢去生氣,還有就算你要到贍養費也別太高興,因為台灣的法律,贍養費屬於所得,是要課所得稅的。對啦!除非女方無工作能力,男方又在無過失的情形下,是可以不用給贍養費的。當然雖然可能要不到贍養費,但還是可以要求對方共同分擔孩子養育費用的名目,讓對方定時付出金額。可要求到孩子完成學業,有自立能力後,你可提出金額,並記於簽離協議書裡,如雙方對金額無法達成共識,可訴諸法院,而法官會考量彼此經濟能力,和小孩預估所需教育和生活費用提出數字。不過好聚好散,坐下來好好談吧!!! 如果事後付贍養費一方反悔,也可訴諸法律,求強制執行!!!
建檔日期:2008-03-24 12:48:57 文件出處:參閱相關法條

sanligo33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婚前 同居時 老公曾打人 6次--> 無驗傷單 但有友人可以作證/錄音承認結婚後 老公 吵架都會亂摔東西 或 朝我砸東西 罵我3字經 髒話曾經威脅我要一起死 -->無證據 但有錄音婆家:公公 酗酒 賭博/婆婆 有高血壓 b肝帶原/ 養貓狗 但不重視環境衛生我坐月子時 對我 幹ㄍㄧㄠ 大聲責罵 等等我有去報家暴 請問 這樣我訴請離婚 爭取小孩的監護權 機會多大拜託 幫幫我 謝謝 保留證據上法院申請離婚,法官在判定監護權是以小孩的利益為主要考量。對方有暴力頃向 (有證據及申訴備案) 即不適任監護人,家事法官幾乎都是女的......放心吧!! 單親媽媽很辛苦喔..要加油!!
建檔日期:2008-03-24 12:48:57 文件出處:參閱相關法條

sanligo33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 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案》與《民法繼承編施行法部分文修正案》,基於全面保護未成年人與禁治產人,只要是繼承時是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都全面採限定繼承,意即只需就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新法規定,保證債務如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後,繼承人只需就所繼承之所得負清償責任。舉例來說,B男繼承父親的遺產一百萬元,兩年後,父親死前替人作保的四百萬元債務找上門來,按新法規定,B男只需償還一百萬元,其餘三百萬元債務可一筆勾銷。簡單地說,B男可用一百萬還四百萬,這就是所謂的「有限責任」。此外,新法對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的時程也做修正,一併調整為「知悉後三個月內呈報法院」。限定繼承部分,法院收到呈報後,須於一個月至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拋棄繼承則須以書面向法院告知,並以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同時也需「知悉後三個月內」作出限定或拋棄繼承。為保障每位債權人的公平性,新法規定,繼承人償還限定繼承的財產,法院要公告,讓每位債權人知道,並在一定期限內向法院報明債權,讓法院匯整後分給每位債權人,避免有債權人先知情後搶走債務。故父親死後確定只留下債務,那遺產繼承人(依順位)可決定,是否合理的使用限定繼承法規,或者由所有的遺產繼承人都使用拋棄繼承。 ● 拋棄繼承(民法1174條): 知悉後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告知,並以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繼承人得為繼承權之拋棄,一旦繼承人為繼承權拋棄之表示,即溯及於繼承開始時不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所遺留之權利義務,概與拋棄繼承權人無關。
建檔日期:2008-03-24 12:48:57 文件出處:參閱相關法條

sanligo33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我網路交友認識一個蠻談得來的朋友, 透過MSN及e-mail互動, 終於相約見面. 因為印象良好, 終於兩情相悅, 有了親密關係. 但因為漸漸發覺他似乎有異於常人的思維, 且情緒常常失控, 往往因為小事, 就會鬧得不可開交, 於是我決定逐漸疏遠, 原以為好聚好散, 想不到, 問題來了.... 他不斷發簡訊、msn、 e-mail威脅, 原來他已有婚姻關係, 現在他老婆知道這件事, 而且他掌握我們親密後留下的證物, 揚言告我妨礙家庭, 並且在我交友網站上, po給我的朋友一封不堪入目的毀謗信件,並透漏我的手機號碼給所有的人, 要大家找我〞爽 一下〞.........天阿, 這是什麼世界? 還威脅我要告到我沒工作..... 請問, 嚴格說來, 我算受害者, 因為他隱瞞已婚的身分, 難道,我就活該受他擺佈嗎 ? 各位大大, 有誰能救救我? 教我該如何擺脫這惡夢? 這些證據你可以留下來?不要刪了他隱瞞已婚身分,他已經涉嫌詐欺罪警察問你時,妳無論如何都要說你不知道她已婚再加上他用毀謗信件,他涉嫌恐嚇威脅再加上他非法宣揚你的私人資料,這已經涉嫌妨礙秘密罪 以上都能告死他,不過法律講求證據,所以他留的簡訊或MSN或電話你都要記住他恐嚇你的時間,裡面的內容?足以讓他在法庭上吃敗仗搞不好反倒是他要賠償你大筆的精神賠償損失 不然就是你只是個幌子,他其實只是要利用你,讓他老婆告你妨礙家庭,再從你身上壓榨大筆的賠償損失費用~ 要擺脫噩夢,就去找警察吧 !
建檔日期:2008-03-24 12:48:57 文件出處:參閱相關法條

sanligo33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我老婆在網路上的聊天室認識一個男生,且她口頭承認這段婚外情,有發生過性關係,但是我並沒有當場抓到,而且,是我老婆自行去找對方,然後才發生的,我擁有的證據,只有...她們的通聯紀錄,以及簡訊還有,她們親口承認有發生過關係。請問這樣的證據告得成對方妨礙家庭嗎? 他們有說在哪裡發生關係嗎 ? 如果有的話,趕快去調當時的監視器錄影帶,可以證明他們在同一時間出現在旅館或是住家(不過要快一點喔 ~ 通常都只會放置一個月的存檔) 如果有機會的話,一定要將對話錄音起來,你放心你是不會有任何妨礙秘密的刑責,因為你是為了犯罪行為在搜證(如果是我 就一定會完完全全的錄起來) 證據佐證下,雖未抓姦在床,但判決妨礙家庭的成功機會很大 除了妨礙家庭之外,如果被對方拍照威脅恐嚇,還可以加告他恐嚇罪!要是對方刻意迴避不出庭,還會被以通緝犯的身份全省通緝,這樣一來,你也算出了一口氣! 為什麼要多告這條呢 ? 因為妨礙家庭判刑,通常都在六個月以下,也可易科罰金這樣一來就不能讓他進去關了。
建檔日期:2008-03-24 12:48:57 文件出處:參閱相關法條

sanligo33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依據戶籍法 第17條 結婚,應為結婚之登記。離婚,應為離婚之登記。公開儀式結婚後,卻沒有去戶政機關登記結婚,違反了戶籍法規定,罰則如下 戶籍法 第53條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為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下罰鍰。惟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民法親屬篇,關於結婚之規定。自97年5月之後,結婚採取登記婚。以後對婚約的合法性就較無爭議。
建檔日期:2008-03-24 12:48:57 文件出處:參閱相關法條

sanligo33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依民法96.05.23修定~ 第1052條第2款:夫妻之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且依刑法第10條規定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綜上解釋,老公的外遇對象不論男女,都可引據此條文向法院訴請離婚。
建檔日期:2008-03-24 12:48:57 文件出處:參閱相關法條

sanligo33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同性戀性交,是否適用於刑法通姦罪 ?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夫妻之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且依刑法第10條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依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綜上解釋,民法 / 刑法修正條文後,就算第三者是同性戀,也可提出〞通姦罪〞告訴。
建檔日期:2008-03-24 12:48:57 文件出處:參閱相關法條

sanligo33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目前在台灣還不是那麼的健全,但是在西德..就有非常完善的規定因為競業限制條款....主要是針對從事高科技工作的人員,如果一定要簽訂本條款,必須符合合情...合理...合法先決要件。 1. 公司必須每月提撥相當的薪資至您的帳戶中,以確保您的生活得以滿足。 2. 競業限制是必須有時間限制的,同樣的公司限制多久,就必須養你多久。 3. 地域性的限制性,一般來說會有地域性的限制,避免客戶衝突。 4. 如果你違反,他想罰您多少錢呢 ? 要有合理比例的喔! 5. 以上所說的,是合乎法律上要求的,而在台灣其實並沒有實際的競業限制條款,純粹是公司內自訂的,因為依判例而言至少要滿足上列條件才行。不過你放心,這份競業禁止沒有法律上的效力。之前的新聞有報過,有一位新聞主播在A台時,也簽了一份『競業禁止』的條約,但之後她離開A台到B台工作,結果A台就拿了這份條約要上法院告她,結果法院判決下來,這位主播勝訴!因為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也就是說,您的專業謀生能力就是程式設計師,所以您的工作權是受到憲法保陪的,如果將來想跳槽到別的公司,原公司也不能拿您所簽的競業禁止條約來限制您的工作權。
建檔日期:2008-03-24 12:48:57 文件出處:參閱相關法條

sanligo33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曾經有某人向銀行借貸遭拒,拒絕的原因使他不解,很久之後,他才發現,信用局所發布的種種有關他個人的不良記錄完全是錯誤的。他花了許多的時間和精力,好不容易澄清了自己的無辜。據統計,這種事件的發生率,隨著經濟型態的日趨複雜而愈見增加,使得受害大眾得費 盡心思來保護自己的信用。信用調查行業在美國並不十分引人注意,但它的存在和運作,卻對廣大消費者的經濟生 活產生極其重要的影響。 美國有三家主要信用調查公司(Credit Reporting Agencies,or Credit Bureaus),名稱分別是: CBI / Equifax, TransUnion, TRW。這些信用局專門收集並 提供給各銀行和商家某消費者的信用記錄如何?有無拖欠帳單?及其他許多芝麻小事。銀行和借貸公司往往喜歡向信用局購買消費者的信用記錄報告,用來評估是否貸款或發卡給當事人,以免信用不佳者成為自己的客戶,造成該公司經濟上的損失;保險公司則由此決定是否繼續接受消費者的投保;甚至有些公司老闆由此而決定是否雇用求職者。所以,你不妨偶爾打個電話或寫信給信用局,要求查閱自己的信用資料,以確定在你的檔案中沒有任何不確實且又對你不利的記錄。根據聯邦主要的相關法律規定,也就是一九七一年公布的公平信用報告法案FCRA(The 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 of 1971--), 消費者有權在任何情況下寫信給信用局,或本人親自到其公司要求查閱自己的信用資料。一般查閱信用資料的手續費約需十五元。 如果你在查閱信用記錄時,發現裡面有錯誤的記錄,或者當你申請信用卡或貸款被銀行拒絕時,根據FCRA法案,你可依以下途徑尋求解決:向所申請貸款或信用卡的公司詢問,是用那一家信用局的調查報告。然後儘快與該信用局聯繫。在申請拒絕的當日起,六十天之內向信用局要求查閱自己的信用記錄,可以得到一份免費的調查報告。在接到信用調查報告後,仔細查看是否有錯誤的記錄。若發現有錯誤的記錄,寫信給該信用局,同時主動提供查證的證據及資料,要求他們重新調查並修正。通常三十天之內,他們必須給你回覆。信用局有義務更正錯誤的記錄,任何不良的記錄,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都須被消除。你可以寫信要求信用局補寄正確的資料,給過去六個月內曾向該局索取有關你的信用調查報告的公司,同時附上有關證件及資料。同時,你也可以要求信用局寄一份修正後的副本給你,並將正確的資料寄送給其他兩家信用局,因為其他的信用局也可能儲存了同樣錯誤的資料。 若是信用局拒絕修正你的錯誤記錄,唯一補救的辦法是寫一張一百字左右的說明,放在信用局的檔案中,向所有要求調查資料的商家或銀行解釋原因。同時,你得直接向原貸款或申請信用卡的銀行解釋這項不正確的調查報告。要注意的是,除了破產,所有的不良信用記錄都會在信用局的個人檔案中持續達七年之久。根據FCRA,七年之後必須自動消除。但是,如果消費者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如生病、離婚、解雇等而延誤了付款,損害了你的信用記錄,FCRA允許你附一分說明書在你的 檔案中。當你走頭無路時,千萬不要求助於信用糾正公司去更正或補救你的錯誤。這些公司收費數百元,而他們所能做的,也就是以上幾個步驟。如果信用局違反FCRA,消費者可依法律管道,要求信用局賠償所有因錯誤資料而蒙受的損失及負擔所有的訴訟費用。 當然,在各種可能都嘗試失敗後,才考慮訴訟。最好還是儘量直接和信用局及銀行、商家交涉。如果仍得不到適當的解決,也可以向當地非營利機構如消費者保護公司或消費者信用諮詢公司等諮詢。文章來源:轉載自【涂泰玲】
建檔日期:2008-03-24 12:48:57 文件出處:參閱相關法條

sanligo33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上網就可以知道你的信用狀況,在網路搜尋器上打上「聯合徵信中心」就可以找出其中網站。不過申請調出你的信用狀況需要你本人同意,同意書、委託書,或你本人親自前去辦理,手續費100元,需要你本人的身分證件或戶口名簿。銀行內部都會設立專門調聯徵的部門,只要你的同意書、委託書、申請書一到,就可以憑著傳真或列印的方式調出你的聯徵資料。聯合徵信中心簡稱聯徵中心財團法人之機構,協助各家銀行金融機構或個人想查詢本身的信用狀況而設立。
建檔日期:2008-03-24 12:48:57 文件出處:參閱相關法條

sanligo33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般民法請求權時效是十五年。特殊的有兩年、五年...不等。 第 125 條 (一般時效期間)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126 條 (五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127 條 (二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 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三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四 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六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七 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刑法也不是都是十年追溯期 刑法 第80條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一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二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三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四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五拘役或罰金者,一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建檔日期:2008-03-24 12:48:57 文件出處:參閱相關法條

sanligo33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查尋人口係指在台設有戶籍,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遷出未報或未按址遷入 (二)隨父母或親屬離家 (三)離家出走 (四)意外災難 (六)上下學未歸 (七)智障走失 (八)精神異常走失 (九)被拐(抱)走 (十)海難、空難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建檔日期:2008-03-24 12:48:57 文件出處:參閱相關法條

sanligo33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4小時以上喔 受理失蹤、行方不明人口報案與撤銷查尋流程

sanligo33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