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96.05.23修定~ 第1052條第2款:夫妻之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且依刑法第10條規定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綜上解釋,老公的外遇對象不論男女,都可引據此條文向法院訴請離婚。
建檔日期:2008-03-24 12:48:57 文件出處:參閱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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