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可申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二、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如有未達急迫危險情況,但確有安全上之現實考量時,可向法院申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三、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必要聲請保護令時,可向法院申請通常保護令。
建檔日期:2008-03-24 12:48:57 文件出處:參閱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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