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鑒於對無故入侵他人電腦之行為採刑事處罰已是世界立法之趨勢,且電腦系統遭惡意入侵後,系統管理者需耗費大量之時間人力檢查,始能確保電腦系統之安全性,此種行為之危害性應已達科以刑事責任之程度,為保護電腦系統之安全性,故增訂本條。本罪所保護之法益,側重在於資訊的安全,有點類似妨礙秘密罪中的刺探行為。本條僅針對情節較重大之無故入侵行為,即以盜用他人帳號密碼或破解相類似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漏洞之方法入侵電腦系統之行為處罰。就是最重本刑不得超過3年,可罰拘役或易科罰金10萬以內。
建檔日期:2008-03-24 12:48:57 文件出處:參閱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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